对退伍军人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入本人居住地村(社区)党组织。党员档案资料原则上由县人武部负责管理,但要复印一份交接收党组织备案,是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资料原件要交接收党组织。
对外出务工人员中的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以用工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之中。
对企业职工党员,在企业改制、停产、关闭、破产或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下,企业党组织应当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
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探索完善出国(境)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18.及时稳妥认定并处置不合格党员。以党章为遵循,基层党组织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基层党支部通过民主生活会评议结果初步认定不合格党员,在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后报基层党委预审,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委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上报不合格党员处置的文件资料,做好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19.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切实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务工作者与普通党员经常性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制度,了解他们的所想所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综合运用走访慰问、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帮助支持生产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积极推动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党员和因公牺牲党员遗属纳入社会救助。严格落实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制度,按年度认真做好享受补贴党员的核实、上报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探索采取节日问候、组织受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受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定期疗养(休养)等激励关怀措施,切实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加大优秀共产党员宣传表彰力度,对在全县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做出表率,在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共产党员,要认真总结宣传先进事迹,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