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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来源:陇原先锋网 作者: 日期:2016-3-24 11:28:34 点击: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央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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