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走进甘谷 | 基层党建  | 干部工作 | 人才天地 | 远教动态 | 组工信息 | 党员教育 | 它山之石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中办国办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来源:陇原先锋网 作者: 日期:2016-3-24 11:28:34 点击: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七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相关链接:

甘谷:千名干部群众植树播绿
县委组织部开展“党员固定活动日
甘谷县扎实开展首个“党员固定活
贾忠慧深入乡镇督查精准脱贫工作

版权所有:中共甘肃省甘谷县委组织部
网址:gg.tsdangjian.gov.cn 邮箱(E-mail):gangudangjian@163.com
地址:甘谷县南环路县委机关大院 电话:0938-5621262 传真:0938-56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