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评精准
15.健全精准评估机制。对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片区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扶贫开发成效作为考核贫困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主要内容,完善扶贫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减贫人口数量、贫困群众增收、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公共服务水平、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保障状况等情况,对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定减贫验收办法,明确贫困户脱贫验收标准、贫困村减贫标准和贫困县“摘帽”标准以及验收程序、验收主体;县(市、区)由省、市(州),村由县(市、区)负责验收。实行由户到村、由村到乡、由乡到县的脱贫成效评估机制。公开考核和验收结果。探索建立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
16.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减贫“摘帽”激励政策,对完成减贫“摘帽”任务的贫困县给予一定奖励,对扶贫任务重,但扶贫成效显著、减贫“摘帽”县的县委书记、县长予以提拔,对抓精准扶贫成绩突出的市县乡领导干部予以重用,接任者原则上优先从原有班子中选拔;对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作用充分、表现优秀的省市直部门各级干部优先提拔使用。严格执行“逢提必下”制度,对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特别是50岁以下厅局级和45岁以下县处级中青年干部,已经提拔的要“补课”,拟提拔的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对有培养前途的干部要视情安排到基层任职或到贫困县乡村至少挂职锻炼一年;对新考录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全部安排到贫困乡、村挂职锻炼;选派一批副厅级及副厅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市、区)挂任县(市、区)委副书记、副县长。对在贫困乡镇和贫困村工作一年以上的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和支教支医干部,视为有基层工作经历。保持贫困县(市、区)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17.健全惩戒约束机制。对在扶贫攻坚中认识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措施不聚焦、作风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对完不成阶段性扶贫任务、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给予严肃处理。对挂职锻炼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重用且要进行批评教育。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严重浪费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
七、保障精准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现全面小康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加快扶贫攻坚作为全面小康的重中之重,把抓好精准扶贫作为扶贫开发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攻坚意识、精准意识,切实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精准扶贫上、措施和力量聚焦到精准扶贫上,做到组织领导、时间安排、决策部署、脱贫效果体现精准扶贫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决策部署、沟通协调和检查指导的作用。
19.严格责任落实。实行党政一把手扶贫责任制,省、市、县逐级签订扶贫目标责任书,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为扶贫开发第一责任人。强化县级主体责任,贫困县(市、区)党委书记担任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建立省委常委牵头联系市州、省级领导包抓县(市、区)扶贫攻坚的制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部门,以定期不定期、定点不定点、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加强督促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督查,年终进行集中考核、综合评估。
20.夯实基层基础。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对贫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扶贫专干和贫困村党组织书记全部轮训一遍,每年培训乡村干部不少于2000人次。创新培训方式、规范培训内容、优化师资力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村级组织阵地建设,增强村党组织服务功能,推进双联单位基层党组织与联系村党组织互促共建,整顿软弱涣散村级组织,把政治素质好、服务群众有热情、致富带富能力强的能人选进村“两委”班子,促进贫困县构建一个覆盖全面、功能健全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一支素质过硬、作用突出、公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建立一套切合实际、便于执行、约束力强的制度机制,营造一个正气弘扬、纪律严明、奋发有为的政治生态。逐步提高贫困村村干部报酬待遇,对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成绩突出、实现减贫“摘帽”的村党组织书记在招录乡镇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强贫困县扶贫机构、贫困乡镇扶贫工作站建设,配强力量,创造条件,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