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村级便民服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水平,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群众的功能,建立村级便民服务工作新机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村级便民服务原则上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展,要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硬件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第三条 开展便民服务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密切联系群众相结合。努力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发挥村级党组织和村干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帮助群众的作用。
(二)与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生产生活问题相结合。认真研究村干部服务农民、农业、农村的有效途径,创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群众最急、最怨、最缺、最盼的具体问题。
(三)与“建设美丽村庄”活动相结合。全面建立村干部值班责任制,定期组织群众打扫乡村环境卫生,清理村庄垃圾和村民房前屋后杂物,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四)与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相结合。不断促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 “六规范六进入”的要求,整合各类项目资源,加大场所改造工作力度,改善办公条件,提升服务功能,健全工作制度,达到“六室八有”标准。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开展便民服务,核心是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具体事项主要是:
(一)即办类事项。指村干部能当即为群众办理的事项,如加盖公章,为群众起草各类证明、报告、协议,以及一些普通日常工作等事项。
(二)代办类事项。指受老年人、弱势群体和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众委托,村干部到县、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的事项,如办理家电下乡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农民建房审批、计生流动证、医保卡、合作医疗报销、残疾证、身份证、户籍迁移登记等事项。
(三)咨询类事项。指村干部应答群众咨询,解释或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办事程序、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调解类事项。指村干部为群众协调关系、调解纠纷等事项,如老年人抚养费确定、宅基地确权、邻里纠纷调处等事项。
(五)提供类事项。指村干部利用村级公共资源设备为群众提供文化学习、休闲娱乐、文体活动、资料查阅、证件复印、电话通讯等服务事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对各类便民服务事项,要及时受理,按时(即约定时限)办结,并做好记录。
(一)受理。对群众提出的各类事项,按照党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值班村干部负责登记受理。
(二)办理。对受理、登记的各类事项,即办类要现场办理,咨询类要及时答复,代办类和调解类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超过一周)由受理干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对于特殊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限时办理。
(三)回复。对办理结果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送交相关材料和证件,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便民服务事项要随时受理,做到受理有记录,办理有结果。
第七条 村干部在便民服务中要做到态度热情,诚恳待人,严格按照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事,不得搭车收费,无理刁难办事群众,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对无法办理的事项,要向群众说明原因,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健全完善便民服务登记台账和工作记录本,及时填写办理时间、对象、内容、办理结果,年底整理存档。
第九条 村级便民服务办理范围、项目、内容,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值班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在开展村干部经常性便民服务的同时,有计划地开展集中便民服务: